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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塘区北湖76.8亩产业用地公开招租公告

  本次招租标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高新区四维路南面、芦村岭北面地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一)地块位置

  西乡塘区北湖76.8亩产业用地位于南宁市高新区四维路南面、芦村岭路北面,净用地约76.8亩,该用地由宁四路间隔分为两个地块,其中宁四路东侧地块约42.5亩,西侧地块约34.3亩。

  (二)地块属性

  1.宁四路东侧地块土地权属: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其他商服用地,土地使用证面积:28350.14平方米,合计约42.5亩。

  2.宁四路西侧地块土地权属: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其他商服用地,土地使用证面积:22849.86平方米,合计约34.3亩。

  3.该宗土地项目设计指标:容积率>2.0且≤4.0;建筑密度≥25%且≤35%;0.9车位/100㎡;绿地率≥25%;建筑高度≤80米。

  其他详细资料可到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宁中心”)查阅。 

招租清单
标的面积约(亩)

挂牌底价

(万元/年)

租期(年)竞租保证金(元)经营类型
西乡塘区北湖76.8亩产业用地76.8433.9815500000大型物流综合市场

  二、交易条件

  (一)与招租相关条件

  1.租赁期限为15年,其中建设期1年,招商期1年。承租方在建设期和招商期2年内,因不产生效益,予以减免24个月租金,分五年减免完毕,即承租期第一、二年各减免6个月租金,承租期第三、四、五年各减免4个月租金。

  2.交租周期

  以连续的12个月为一个交租周期。

  3.交租方式

  (1)承租方以转账方式将租金转入出租方指定对公账户内。

  (2)承租方承租第一、第二年度的租金按季度支付予出租方,从第三年度开始按半年支付租金。

  4.租金递增幅度

  每一年(连续的12个月)为一个租金递增周期,每个租金递增周期内租金的标准不变,下一个租金递增周期的标准在上一个租金递增周期的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

  5.租赁保证金

  承租方需按第一个承租年度三个月租金的金额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

  6.其他

  (1)本次招租土地已有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证,面积共计51200平方米,合计76.8亩,签订合同的实际面积以以上面积为准。

(2)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如能通过市场化运作来带动该区域繁荣,待地块培育成熟后,土地实现增值,可考虑提前中止租赁合同将该项目整体土地变性,进行商业开发,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与出租方合作进行商业开发的权利。

  7.承租方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此地块如遇到政府征地时,必须予以配合。

  8.承租方未来在经营管理该土地期间,须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报建手续,依法依规经营,如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意向承租方交纳报名保证金后,即视同接受本公告的条款和规定,不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的视同为违约,报名保证金不予退回。

  10.意向承租方必须到租赁现场勘验确认租赁土地及地上附作物、建筑物等详情,并签字确认。

  11.承租人需承担租赁合同履约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抵押物(资产)担保、其他经营性物业收入担保、提供银行开具履约保函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需另行签订相关履约担保协议。

  12.其他未尽事宜,以最终合同约定为准,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二)承租资格条件

  1.有意对该宗土地进行整体开发经营,社会信誉良好,无偷税漏税欠税记录,不在人民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2.企事业单位团体、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企业均可报名。

  3.对出租土地用途全面了解,对市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为准确的定位和研判的。

  4.报名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万元(含贰仟万元)以上。

  5.参与竞租企业目前经济效益良好,具有土地开发能力和成功经验,最少提供一个成功的土地运营开发项目案例,须符合以下要求:

  (1)在10年内须有土地流转或土地开发的成功案例,案例涉及的土地面积累计不小于300亩。

  (2)土地运营开发项目合同总计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提供成功案例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同、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实景照片等。

  (以上报名条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与承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南宁中心指定账户交纳竞租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南宁中心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按南宁中心收费标准(详情可在“南宁中心”网站查询,网址https://nanning.nongjiao.com/)计算结果的60%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支付合同履约担保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三、保证金的支付与处置

  1.报名保证金:500000元;交纳截止时间:2023年9月27日17:00,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支持现金交纳。

  2.保证金汇入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乡塘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岭支行

  账 号:8113 0010 1360 0201 277

  3.在转账或汇款时需准确填写标的名称、编号。

  4.意向承租方应妥善保管竞租保证金缴款凭证,该凭证将作为查询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之一。

  5.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方凭《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退保申请、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到南宁中心备案并提交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租保证金,其他未中标竞租方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提交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6.保证金只退还至报名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报名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南宁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7.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可以报名人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南宁中心的交易服务费用和相关方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补偿金划归出租方,并可继续向报名人主张相应的补偿责任:

  (一)意向承租方交纳竞价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二)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均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租方均不应价的(有其它竞租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三)意向承租方按照南宁中心有关制度、规则及通知要求竞价成功且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及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合同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四)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五)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损失的;

  (六)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七)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八)意向承租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南宁中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九)意向承租方恶意炒作、操纵市场价格、出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等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的;

  (十)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

  (十一)南宁中心认定的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不推进交易或放弃受让等违反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行为;

  (十二)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十三)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四、报名材料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南宁中心提供范本文件)。

  2.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公告中第二条第(二)项及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

  五、报名登记

  1.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17:00。

  2.报名时间: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

  3.报名方式:线下提交报名材料至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4.报名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88号B9A-2第六层 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六、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1.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承租方,则顺延5个工作日,若到期还未有意向承租方报名,则终止本次招租事项。

  2.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由该意向方自由报价,最终以不低于公开招租底价的报价中标。

  3.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竞价时间等其他事项另行公告通知)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现场勘察:马女士  联系电话:0771-3251133

  报名咨询:黄女士  联系电话:0771-2285888

  八、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为准。南宁中心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为准。

 

附件:合同模板

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书

甲方(出租方):南宁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就土地出租事宜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租土地概况及用途

  1.1乙方向甲方承租的土地(简称“承租土地”)位于南宁市高新区四维路南面、芦村岭路北面,面积76.8亩,出租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土地产权证书号码为 桂(2021)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170556号、桂(2021)南宁市不动产权 第0172195号,出租土地四至详见附件示意图。

  1.2乙方已实地查看了土地并充分了解承租土地的现状,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和承租土地现状进行承租使用,本次出租的土地现状为净地,地面无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

  1.3乙方应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此地块如遇到政府征地时,必须配合,乙方经营的项目应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促进本地区的生态经济发展。  

  1.4乙方如需在承租土地上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必须取得合法的建设审批手续,并向甲方备案后方可建设。

  第二条  承租期限

  本合同的承租期限为15年,以连续12个月为一个承租年度,其中建设期1年,招商期1年。

  承租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起始日即视同甲方交付土地日期。

  计收租金期限为15年,建设期及招商期予以减免租金,分五年减免完毕,即租赁期第一、二年各减免6个月租金,租赁期第三、四、五年各减免4个月租金,合计减免24个月租金。

  第三条  承租保证金及租金

  3.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承租保证金,承租保证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租赁期第一年月租金标准三倍的数额。

  3.2乙方向甲方支付承租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有权从承租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等本合同所有费用(本条列举的相关费用的顺序并非系扣除款项的顺序,甲方有权选择优先扣除上述任一款项)。

  3.3租赁期间,乙方因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支付相应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其交纳的承租保证金中扣抵,甲方依前述约定扣抵乙方承租保证金的,乙方应在扣抵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齐承租保证金,逾期不补齐承租保证金的按拖欠租金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甲方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保证金剩余金额无息退回给乙方:

  3.4.1承租合同终止;

  3.4.2乙方已付清租金及各项费用;

  3.4.3乙方已将承租土地退回给甲方;

  3.4.4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退回申请(需附收款账户)。

  3.5本合同承租期内分为  15   个承租年度周期计取租金,第 1 个计取租金周期租金标准按竞租成交协议价履行,下一个计取租金周期的租金标准在上一个计取租金周期的租金标准的基础上递增5%,以此类推。各承租年度周期的租金标准为:

  第1个承租年度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年),减免6个月租金(¥      元),实际应交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第2个承租年度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年),减免6个月租金(¥      元),实际应交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第3个承租年度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年),减免4个月租金(¥      元),实际应交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第4个承租年度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年),减免4个月租金(¥      元),实际应交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第5个承租年度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年),减免4个月租金(¥      元),实际应交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第6个承租年度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年),实际应交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第7个承租年度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年),实际应交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第8个承租年度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年),实际应交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第9个承租年度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年),实际应交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第10个承租年度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年),实际应交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第11个承租年度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年),实际应交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第12个承租年度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年),实际应交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第13个承租年度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年),实际应交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第14个承租年度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年),实际应交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第15个承租年度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年),实际应交租金为人民币               (¥        元);

  3.6本合同实行先交租金后使用土地的原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租金后一个月内向乙方开具票据。

  3.6.1租赁第一、第二年度的租金按季度(连续三个月)支付;从租赁第三年度开始按半年(连续六个月)支付租金。

  3.6.2租赁第一年度第1至第6个月租金免交;第7至第9个月租金于第7个月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交清;第10至第12个月租金于第10个月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交清。

  3.6.3租赁第二年度第1至第6个月租金免交;第7至第9个月租金于第7个月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交清;第10至第12个月租金于第10个月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交清。

  3.6.4租赁第三、四、五年度第1至第4个月租金免交,第5至第6个月租金于第5个月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交清;第7至第12个月租金于第7个月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交清。

  3.6.5从租赁第六年度开始,当年度的租金交付时间为:第1至第6个月租金于第6个月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交清;第7至第12个月租金于第7个月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交清。

  3.6.6乙方原则上以银行代扣支付方式为主,其他扫码支付、银行转账、公众号支付方式为辅。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1.银行代扣支付方式;

  2.扫码支付方式;

  3.银行转账支付方式;

  4.公众号支付方式;

  5.其他                 。

  3.6.7如乙方同意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租金的,甲、乙双方共同委托银行负责租金代扣工作,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其银行的结算账户(借记卡账号:                 开户行:           账户名:            )作为代扣账户。

  在委托扣款期间,如乙方提供的代扣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代扣账户,否则,因不提供新账户或提供不及时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6.8甲乙双方就委托银行代扣租金事项达成以下约定:

  (一)乙方委托甲方与代扣银行签订租金代扣协议,并承诺遵守该协议的条款;

  (二)委托期限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期限;

  (三)委托代扣的款项包括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年租金、乙方拖欠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银行代扣手续费等三项;

  (四)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五)当年应缴租金(包括所有欠缴租金及其违约金)的银行代扣时间为每年   月   日(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银行在完成每年租金代扣之后再实施银行代扣手续费的代扣。乙方应在每年   月   日前(不含    日)将其应缴款项(即应缴租金、违约金)足额存入其代扣账户,否则,因存款不及时或存款金额不足,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每次扣款,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应缴款项的,银行按乙方账户实际余额扣款。因乙方采取银行存款、转账等方式缴纳租金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完成租金收缴系统销账,导致甲方租金收缴系统产生欠租违约金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乙方凭租赁合同和银行代扣缴费凭证到甲方开具租金发票。

  3.6.9对每次银行代扣的租金和违约金款项,乙方同意甲方按先扣抵应缴租金、后扣抵应缴违约金的顺序自欠租首月开始逐月销账。

  3.6.10乙方逾期支付应缴租金的,甲方自合同约定的交租期限届满后的首日起计算违约金,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所拖欠租金的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未全额缴纳租金及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土地(含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建物),甲方有权继续追缴乙方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并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4.1本合同自签字生效之日起,甲方在乙方交清租赁合同保证金后将租赁土地交给乙方使用。

  4.2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承租土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积极配合整改。

  4.3承租期间,甲方有权将承租土地(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全部或部分转让、赠与、划拨、抵押等,但不因此而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乙方在承租期内仍拥有承租使用权,乙方在甲方转让、赠与、划拨承租土地时不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土地所有权转移时,本合同项下属于甲方的权利义务同时转移至新的产权人。

  4.4甲方尽可能向乙方提供用水用电,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使用甲方水电,需另行与甲方签订用水用电协议,按甲方现有水电收费标准按时缴纳水电费给甲方。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5.1乙方应依法并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承租土地,自行解决承租土地用水用电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城乡清洁、环境卫生方面的规定搞好清洁卫生,不得给水土资源等其他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损害,否则应承担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的责任与后果和赔偿一切损失。

  5.3乙方自行承担及缴纳因使用承租土地而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5.4在经营期间,如乙方需将承租土地进行部分转包转租(不能整体转包转租)、合作经营、联营、委托经营或以其他方式将承租土地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5.5乙方不得将土地承租权进行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抵偿其债务。

  5.6承租合同期间,乙方应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因乙方使用承租土地致使甲方、第三人及乙方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后果。乙方在修建及使用附带配套设施过程中,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及行业安全检查和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7承租合同终止后,甲方给与乙方30日搬离,乙方应将承租土地(含由乙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下同)交回给甲方,如有损坏则由乙方负责修复,同时将其人员、自有财物撤离承租土地,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及交清各种欠费,乙方逾期不撤离其自有财物的则视为其主动放弃该财物的所有权而任由甲方自行处置,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能按前述要求交回承租土地的视为其违约占用承租土地,乙方应按下列款项标准中至多一项(甲方享有优先选择权)的两倍向甲方缴纳土地占用费,且甲方有权强制乙方撤离承租土地,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7.1承租合同终止时本合同约定的当期租金;

  5.7.2承租合同终止时承租土地3公里范围内土地租金价格;

  5.7.3甲方对承租土地公开或协议出租的成交租金价格。

  第六条  地上附着物归属及补偿约定

  6.1合同期满后,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无条件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承租期内享有使用权,且在承租合同终止时(含承租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由于乙方违约合同解除终止及其他原因导致承租合同终止的,下同)将该土地或其他地面附着物无偿移交给甲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6.2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取得合法的审批及建设手续在承租土地上新增且正在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损失。

  6.3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承租土地用途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承租土地用途,在土地征收(征用)时,相关部门仅按改变后的用途支付甲方补偿而导致甲方补偿金额减少的,乙方应按原用途的征地补偿标准赔偿甲方损失。

  6.4承租合同期内,承租土地被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征用、临时使用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但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剩余金额无息退回乙方[计算方法:剩余金额=已支付年度租金-(已支付年度租金÷12个月×已实际承租月),下同];因征收、征用、临时使用承租土地而获得补偿费按如下方式分配:

  6.4.1以甲方名义报建并由乙方全额出资建设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6.4.2因征收、征用、临时使用承租土地地上附着物所得的补偿费,若征地拆迁部门将所得补偿费全部补偿给甲方,再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分配方式,代扣代缴乙方应付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费后,将其应得剩余补偿款支付给乙方;若征地拆迁部门将所得补偿费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分配方式直接补偿给双方的,乙方自行承担其应付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费。

  6.4.3乙方机械设备搬迁、停产停业及青苗费(以乙方实际种植面积且不超过合同面积为准)补偿由乙方享有。

  6.4.4除本合同第6.4.1条、6.4.2条及第6.4.3条约定的三项补偿费用之外,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均由甲方享有,乙方不参与分配。

  6.5承租合同期内,因甲方需提前收回承租土地的,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剩余租金无息退回乙方,并按乙方在承租土地上经甲方备案、取得合法手续且正在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经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认的残值赔偿乙方的损失。

  6.5.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备案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甲方不给予赔偿、补偿,且乙方应负责拆除和清理,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5.2属于乙方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地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补偿面积以乙方实际种植且不超过合同面积为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在30日以内的,乙方除应补缴所欠的租金外,还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欠付金额×万分之五/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银行收取逾期滞纳金)。

  7.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逾期超过5日仍未交清承租保证金的;

  (2)擅自将承租土地或地上建筑物转包转租、分包分租或以联营、合营、委托经营等其他方式将承租土地或地上建筑物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

  (3)擅自改变承租土地性质用途的;

  (4)逾期超过30天仍未付清租金或承租期限内累计有3次逾期支付租金行为的;

  (5)将承租权进行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抵偿其债务的;

  (6)利用承租土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7)承租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在承租土地上新增建筑物、构建物或其他附着物,造成违反合同约定的;

  (8)在承租期内失去法人资格的。

  7.3乙方无故解除合同或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解除合同时(不含7.1条约定),甲方无须退还乙方已付的承租保证金、租金,乙方应按当期年租金总额的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4在免租期内,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因其违约导致被甲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取消给予乙方的免租优惠政策,并按本合同3.5条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免租使用期间的占用费。

  第八条  其他

  8.1承租合同期间,甲方因开发土地或整合土地等原因,需要收回承租土地的,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中途终止合同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甲方对该地块开发或整合后的优先承租权。

  8.2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8.3由于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8.4通知送达条款

  8.4.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采用当面送交、邮寄、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前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8.4.2甲方可以将通知、文件送至出租物业处,乙方应立即签收并给予书面回执,如乙方拒绝签收,则甲方可采取留置的方式送达并制作相应的留置照片或录像作为送达证据。  

  8.4.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7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8.4.4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据上述程序及时告知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的,以邮件、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8.4.5甲方的任何通知以书面形式粘贴在本出租物门口侧外墙则视为已送达。

  8.5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8.6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提醒: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公章;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加按手印。如法人的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签约人应出示书面授权委托书)

  附件:1.承租土地位置示意图;

   2.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身份证/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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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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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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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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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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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账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方式:                

  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